《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布日期:2018-10-02 浏览次数: 字号:[ ]

9月30日,《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正式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条例》针对绍兴古城特点特色、保护利用现实需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立足古城整体、物态、活化保护利用思路,依据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界定与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间的关系,总结提炼了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素和实践经验、教训。

《条例》于2018年8月29日经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绍兴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建城历史的城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大湾区时代,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正成为绍兴以大城市之姿走向世界的最重要资本。在开发建设新城的同时,我市进一步加强对古城的保护和利用,加快古城内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持续深入挖掘古城旅游资源,实现古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条例》的批准实施为做好古城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利于绍兴破解历史文化传承与城市发展间的矛盾。(作者:胡安娜 来源:绍兴日报)

(来源:绍兴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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