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18-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1日经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8年11月1日  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市委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绍兴市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市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政府性债务限额;

(六)设立或者变更城市象征物标志物;

(七)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八)同国内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票决。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度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特定事项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五)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财税政策;

(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七)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八)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十)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一)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三)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正司法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十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按照规定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的重大事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

(二)区(县、市)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四)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五)永久性节庆活动的设立;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市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拟定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没有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或者临时需要提请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以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按下列规定提请审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按下列规定提请审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或者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未作决议、决定的,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并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质询等方式加强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市监察委员会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命令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该决定、命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策,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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