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群众反映,现在出国政审时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但是由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公证处不认可,导致公证不了。
经调查,派出所开具的是“未发现***有犯罪记录”证明,而公证处对于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不认可,说必须改为“***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表示改不了,原因是2016年11月初,绍兴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启用全市公安机关证明出具系统的通知》,上面明确出具证明事项要严格按照《全市公安机关证明开具清单》(试行)执行,其中包括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个全市统一的证明开具系统,是由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大队以省厅的证明开具格式为模板,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无权修改格式。而公证处认为现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公证管理规定的理由是,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出台的《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经过网上查询,如果未发现有犯罪记录的,公安机关应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处认为现在派出所出具的未发现证明是个主观上的描述,但是如果确定是无的话是个客观结果,所以按现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来认定当事人是无犯罪记录是存在风险的,所以不能公证。
两个单位依据了不同的规定,单方面看谁都没有问题,但是在群众实际办理的过程中,却遭遇了无法证明的尴尬。建议:市公安、司法部门能够从中协调,解决群众公证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