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人大:“八明确”建立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9-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充分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促进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越城区人大常委会制订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规则。

一是明确机构定位。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二是明确人员编制。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中设专职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2名,委员5-7人。人大街道工委应设置人大办公室,并明确1-2名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可享受中层干部待遇。

三是明确任免程序。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在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和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中产生,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四是明确工作职责。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工作,确定了十项职责,为选民服务,为代表服务,为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服务。

五是明确工作原则。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注重改革创新等工作原则,用以指导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实践路径。

六是明确会议规程。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次数。会议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人大街道工委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七是明确意见办理。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区人大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建议、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八是明确制度建设。人大街道工委建立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和向街道党工委专题报告制度。同时需建立健全学习制度、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和接待选民制度等,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越城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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