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代表工作>议案建议
  • 关于解决执行以“执行不能”为借口的“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 发布日期:2019-03-11
  • 浏览次数:
  •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接触民商事案件较多,对此也有一定的感触,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后,仍然有不少当事人虽然赢了官司,但合法合理诉求最终被卡在了以“执行不能”为借口的“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长此以往,不仅仅会使得法律的尊严蒙羞,也将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问题,希望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

    下面,我就以曾代理过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件为例,提出相应的问题和建议:

    2016年我代理了一名陶女士诉讼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越城区法院的调解下,形成了《浙0602民初05048号民事调解书》,按照判决时规定,被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之前退还原告陶颖洁房屋首付款476737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486737元;若被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应加付违约金30000元。后当事人多次到法院要求执行,2017年5月,越城区法院作出《(2016)浙0602执4703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告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查看书面文书,貌似越城区法院已经尽到了执行义务,确实为“执行不能”,但实际却并非如此:

    1.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调解且被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不能”的真实前提为:该公司因经营困难,由越城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认定为帮扶企业,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其不能被执行。当然,至今为止,本人也是听越城区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口头描述,未能见到相关文件“真容”。且不论文件出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这样的原因进行掩饰、搪塞确实有点“掩耳盗铃”的味道。

    2.按照越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决书认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都系他人抵押物,本案无法处置;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人通过专业软件“企查查”查询: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自身风险高达65条、关联风险高达150条,这样的企业不但没有执行,而且其实际控制人至今没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未被限制高消费,而且其与我代理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房产买卖纠纷的相关项目仍在开展业务,一大批潜在的纠纷主体在不断蔓延增长。

    3.作为一个被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日、8月22日、8月25日的绍兴晚报上“高调亮相”,称其“顺利解困”、“东山再起”、“涅槃重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被当事人委托向越城区人民法院多次口头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娄某仍以有越城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领导没有打招呼等为由拒不给予执行。

    对此,我的意见建议有如下几点:

    1.“执行不能”不是借口。“执行不能”指的是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案件仍然执行无果。单就上面的案例就可以看到,越城区人民法院并没有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对明明可以采取的措施均没有采取,反而变相为执行人逃废债务创造机会。

    2.“执行不能”不是终结。即使确实当初被执行人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但并非永久如此,特别是越城区人民法院在广大新闻媒体已经报道被执行对象恢复经营之后仍然以此为借口不予执行,就是典型的执行不作为。

    3.即使要帮扶企业,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根据绍兴晚报报道,越城区帮扶办对该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帮扶,包括不压贷、不抽贷等,确实对于困难企业而言,银行的债务压顶会是压倒大象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对银行而言可能推迟还贷等都不会涉及大问题,但对于小微债权人,可能几万、几十万就是全部身家,如若大小不分,难易不分,一方面纵容了债务者,另一方面必将引起进一步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