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书记肯定绍兴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立法实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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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绍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特色、管用、可操作”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绍兴实际的地方立法实践,已累计制定出台7部地方性法规,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部分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先行性。 今年1月30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车俊在参加省人代会绍兴代表团审议时,充分肯定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指出绍兴“要强化新城古城联动发展,按照世界遗产保护标准,认真实施已制定出台的《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进一步疏解非古城功能,高标准开发建设镜湖新城”。3月1日,车俊书记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对我市“围绕文明行为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古城保护利用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了一批富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的做法又再次给予肯定。4月15日《浙江人大信息》专刊(第13期)专门刊发了《绍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构建富有地方特色的立法新格局》一文,系统介绍了绍兴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经验。 一、主动汇报请示,坚持党委对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 在立法实际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深刻认识到坚持党委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积极主动地向市委汇报立法工作,形成了“三个一律”工作总则。一是立法项目库、立法计划一律向市委汇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后再正式发布。二是每一部法规草案审议前一律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及时听取市委对法规的指导意见;三是法规涉及深化改革、体制机制、政府职责等重大调整内容,一律在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前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以取得市委的大力支持,更好地发挥立法对中心工作的引领作用。2016年,为落实市委提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建设品质绍兴、共享品质生活”重大决策,制定了《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两部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法规;2017年,为落实市委关于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复评迎检”的决策部署,制定了《绍兴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两部与提升城市居住环境、规范居民文明行为密切联系的法规;2018年,为落实市委提出的打好以“两业经”“双城计”“活力城”为主要内容的高质量发展组合拳,制定了《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两部与古城保护、文化传承密切相关的法规。 二、主动聚焦现实,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市人大常委会在坚持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依据的基础上,更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主动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热点问题,确保法规适应地方实际需要,体现地方特色。近年来,制定实施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拓宽立法项目来源,坚持人大政府联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同时,建立法规草案向社会各层面征求意见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关于市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地方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等10项配套制度,建立首批20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成立了由43位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地方立法专家库,在每一部法规制定过程中都做到广泛征求民意。例如,加强古城保护是数十年来我市社会各界一直期盼和呼吁的热点,而作为全球农业文化遗产的会稽山古香榧群更是绍兴独有的珍贵遗产,依法加强对其保护也是我市人民群众一直期盼的事情,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民声关切,制定出台了《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两部法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 三、主动全程介入,切实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提高法规质量为目标,积极主导法规在立项、起草、审议、报批等各个环节,真正把立法作为人大工作的“主阵地”,当好把握立法全局的“主心骨”,承担好推动立法工作的“主力军”。在编制立法计划阶段,同步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对于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的重要法规,探索建立法规起草工作“双组长”领导小组,明确各项目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每年都联合市政府召开立法计划交办会议,对年度立法任务进行部署推动;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实行关口前移、全程参与,通过定期检查、座谈研讨等方式,督促引导起草部门紧紧围绕立法项目的中心和主题起草好法规;在法规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阶段,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利用调研座谈、网络媒体、代表履职平台推送、合法性评估等方式,向社会各层面征求意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办公”的封闭会商方式开展法规草案修改,对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充分吸纳,确保法规凝聚最广泛社会共识、取得最大社会公约数。 四、主动监督实施,确保法规制定出台后的落地生根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执并重”,在“立”的环节就充分考虑法规“接得住”、“用得好”,在法规正式实施后,切实强化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规落地生根。对此,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作出法规实施周年情况报告的制度安排,规定了法规实施一周年后,市政府必须将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建立法规实施后的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尤其针对在法规中明确要求责任单位制定出台的配套政策制度、执法处罚、职责落实等方面开展逐条精细化的监督检查,对于法规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要求对存在中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确保法规制定出台后真正得到实际的效果。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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