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9-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颁布实施以来,市、县两级政府以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切实履行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逐年加大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力度,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依法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会议指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县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够均衡,在编教师占比偏低,政策保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教师整体素质仍需加强等问题。为更好地推动《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贯彻《条例》,强化政府责任

要按照《教育法》《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推动学前教育发展。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以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参与的管理体制,努力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保障

要严格落实学前教育经费保障的各项要求,建立稳定、逐步增长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公办园资源相对不足的区、县(市)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逐年增加公办园数量。出台优惠政策,提升民办园生均经费标准,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的普惠性服务。深入实施薄弱幼儿园改造和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确保农村幼儿享有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努力破解编制“瓶颈”,合理解决编制短缺、在岗无编等问题,探索员额制管理。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选先进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逐步缩小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的收入待遇差距。

三、加强制度供给,规范办园行为

    要严格按照《绍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移交使用“四同步”。继续按照“住户一致,就近入园”的原则,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招生制度改革。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将民办幼儿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继续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持续推进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指导幼儿园严格按照学龄前儿童身心成长规律开展教学,有效防止和消除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教育部门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幼儿安全防护、健康保健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提升日常监管实效。

四、优化师资队伍,提升办园品质

要严格执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师资培训体系,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支持幼儿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保教能力。加大名优教师、管理人员的培养、引进力度,加强年轻园长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采取措施增加男性教师数量。健全师德考评奖惩机制,增强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意识,激励引领教师积极向上,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继续深化集团化办园、结对帮扶措施,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10月底前就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

附件: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学前教育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还不够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四同步”政策落实不够到位。

2、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还未完全厘清,部分部门所属、企业所属幼儿园的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得到完全解决。

3、优质教育资源还不够充分,部分区、县(市)公办幼儿园比例偏低,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数量偏少。

4、部分农村、民办幼儿园设施设备陈旧,环境条件较差,户外场地配备不符合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需要持续推进。

5、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性投入需进一步加大,农村、民办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生均经费标准偏低。

6、幼儿教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区、县(市)幼教专业合格率和幼儿教师持证率还有提升空间,部分民办、农村幼儿园师资力量薄弱、保教质量低。

7、幼儿园名优教师、管理人员特别是园长的培养、引进力度欠大,男性教师比例偏低。

8、在编教师比例偏低,高级职称名额偏少。

9、非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偏低,有的还未能达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职称评定制度尚未建立。

    10、公办幼儿园招生制度改革还需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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