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6-18 浏览次数: 字号:[ ]

(2020年6月17日 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1.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我市奋力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加快重返全国城市综合经济实力“30强”、更高水平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2.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公告督促、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积极稳妥探索国防和军事、安全生产、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古城保护利用及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用直接送达、公开宣告等方式送达,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对于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3. 检察机关要加快推进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与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及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的共享,积极建立实时数据获取和系统对接机制,提高数据获取、线索发现、线索研判、案件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水平。

4. 检察机关要适应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提高队伍专业能力水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办案质效。

三、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督察内容。

6.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增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全面、依法、正确、及时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需要分阶段办理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7.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和数据连通,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积极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评估、勘验等工作,对需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的,提供专业支持。

四、加强依法审理,促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公正审判和有效执行

8. 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准确把握公益保护特殊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公正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已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审判机关应当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9. 审判机关要不断创新审判方式,落实公益性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实施限期修复、生态补偿及禁止令、补植令等措施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适用,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措施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适用。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和止损作用,提升公益保护的时效性,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公益诉讼工作。

10. 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送达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执行工作;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检察公益诉讼整体合力

11.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单位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和阻挠。

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财政保障,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和有效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制定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专款专用,依法用于公益赔偿、修复和保护等事项。

13.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14.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及办案协作。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证据收集固定、鉴定评估等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妨害、阻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

15.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积极探索与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调查、检察提前介入制度,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互相支持、互相补充。

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依法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

16.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会商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检察机关已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应当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管,对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的公益诉讼案件,有关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鉴定。

六、注重监督和宣传,优化检察公益诉讼外部环境

17.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督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便利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问题线索的渠道,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8. 鼓励适格民事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依法核实后,对采用的应当给予奖励并确保举报人信息保密。

19.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定期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20.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增强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1.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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