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业委会选举、物业管理规范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 字号:[ ]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重心在城乡社区、关键是体制创新”。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是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依托。日常工作中,但在实际管理中,不同小区存在“三方运营”上的参差不齐:凡是社区党组织领导有力,小区业委会组织有方,物业服务组织配合有效的小区,管理工作做得井井有条,临阵不乱;相反,如果三者关系不合拍,就会出现“令出各方,各行其是,手忙脚乱”的乱象,导致社会治理隐患重重。

纵观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均对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和物业的权责等内容做了面上的规定,但对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这类直接接触物业管理实务的基层单位来讲,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抓手。一方面,镇街无法直接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委会仅需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镇街备案即可,因缺乏镇街的监管及审核,往往将间接导致不少业委会选举闹剧;另一方面,镇街缺乏针对物业主管部门管控的措施,条例中往往采用“指导”、“调解”、“监督”等用词,待真正出现物业管理不当的情形时,无法通过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直击物业管理方的痛点。鉴于基层党委政府在业委会选举、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中,缺乏严格监管的法律依据,建议借助人大地方立法权限等手段,关于加强业委会选举、物业管理规范工作。

一要从立法入手。要进一步加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参与度,明确镇街在“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三方运营中的权责:一是“审核”代“备案”,由所在镇街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前,对被选举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由“备案制”调整为“审核制”,从源头上完善业委会的选举流程,从而进一步加强物业公司的选育;二是“上级”转“下级”,建议将违反《管理条例》需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处罚的权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转至基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权力”下沉的形式获得更直接的管控抓手;三是“改正”附“处罚”,在原有规定“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前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的基础上,增加行政处罚的相关条款,使得措施更有针对性、有效性。

二要从组织入手。严格把控社区、业委会、物业的三方生态,以服务赢口碑,以品质获好评。对于社区党组织,需要全程主导小区业委会筹建,严把候选人资格条件审定、审查、民主选举关,并指导物业公司竞标、管理、运作,招用物业实行“三方会签”制度;对于业主委员会,需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依法依规开展自治并实行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并通过竞职承诺、述职评议等形式,自觉接受阳光监督;对于物业服务组织,需要落实最细致严密的安全防范制度,成立志愿服务中心,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细则,精心呵护公共资源,对因物业组织失责缺位而导致重大事故的,由物业公司全权负责,并采取“一票否决制”。

三要从自治入手。要严格把控自治的程度及方式,真正做到“自发参与、自主决策”,全力保障居民有序参与社区事务决策:业委会要建立健全小区民主协商机制,以需求、问题、破难为导向,多层次、多形式开通民主协商渠道,全面落实“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开设对公账户和财务集中托管等形式,由第三方机构分别建账、统一管理、年度审计、公开公示;社区要通过借力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合力推进民主协治,引导“两代表一委员”、乡贤会、机关干部等各界人士热心参与,聚智聚力,主动对接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推进共建共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