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06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将法规草案在绍兴人大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截止日期:2021年4月20

  邮寄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洋江西路589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1008办公室

电子邮箱:xxj203@126.com

  联系电话:0575-85510277

  传真:0575-85135369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46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了弘扬绍兴黄酒历史文化,传承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促进绍兴黄酒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绍兴黄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绍兴,经历史久远的传承和发展,采用传统酿制工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和符合黄酒国家标准的其他黄酒。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酒的生产经营、保护、发展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责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编制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绍兴黄酒产业数字化改革,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黄酒产业振兴。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绍兴黄酒产业保护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指导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工作。生态环境、文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协会作用】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会员自律公约等行为规范,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权益,服务绍兴黄酒产业发展。

第五条【企业责任】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正创新,扩大绍兴黄酒品牌影响力。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六条【工艺要求】绍兴黄酒应经过浸米、蒸饭、前发酵、后发酵、压榨、煎酒、陈贮等主要工艺流程酿制而成,传统手工酿制的绍兴黄酒还应当保持生麦曲为糖化剂、淋饭(摊饭)酒母为发酵剂和低温发酵等核心环节。

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应当以优质糯米、红皮小麦和鉴湖水为主要原料。

第七条【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绍兴黄酒历史文化保护制度,明确保护对象的申请列入程序、认定标准、分类保护和退出机制。下列与绍兴黄酒历史文化相关的保护对象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各级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

(二)能够反映传统酿制技艺的老作坊、储酒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

(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黄酒生产经营、饮用等器具;

(四)传统酿制技艺、制作工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能够反映黄酒历史文化的民俗、礼仪,以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非遗传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传承人予以相应补助、奖励。支持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收徒、开办工作室等方式,展传承活动。

鼓励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保护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常态化传承培训和技能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传承人,夯实传承基础。

第九条【地理标志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所在地的生产者,在依法取得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后,应当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并在其产品上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 、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证明商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可以向证明商标注册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符合条件的,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准许其使用并发放证明商标使用证。

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完整使用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突出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已获准使用证明商标的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存在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规定的情形时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处理。

第十一条【品质保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绍兴黄酒质量的监管,推动绍兴黄酒产品标准完善。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取水用水专供制度,支持黄酒生产企业建设优质糯米、小麦种植基地,确保原材料质量。

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原材料索证、验收、检验、运输、不合格产品处理等黄酒生产追溯管理制度,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品牌保护】鼓励和引导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对标识标签和产品包装等进行备案,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生产环境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绍兴黄酒生产环境保护,设立重点保护区,落实相应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区以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的保护范围为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酒生产环境保护区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依法公开监测结果,实施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禁止行为】从事绍兴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

(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专用标志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本市行政区域外购进黄酒或委托本行政区域外的酒厂生产加工黄酒,冒充绍兴黄酒销售

)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图案、文字的;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虚标酒龄、冒用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政府保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国黄酒之都、世界美酒产区”建设,设立绍兴黄酒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和优化配置产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优化审批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绍兴黄酒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技术创新】支持绍兴酒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深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的数字化应用,加强对黄酒原料、酿造工艺、发酵机理、保健因子、食品安全等基础性研究,推进黄酒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研究和开发。

第十七条【产品创新】推进绍兴黄酒产品多样化发展,鼓励绍兴黄酒生产企业研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新型黄酒和功能性黄酒,开发黄酒衍生产品,加快新材料、新容器在黄酒包装上的应用,拓展消费群体和消费区域。

第十八条【营销创新】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搭建平台,依托黄酒节等重大节会活动,整体推介绍兴黄酒。

鼓励绍兴黄酒企业创新营销理念,探索新型营销模式,完善营销网络,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第十九条【整合提升】支持绍兴黄酒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方式实施整合,完善生产、研发、资源和服务体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产业集中度,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绍兴黄酒品牌辨识度,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条【文化创新】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绍兴黄酒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在区域规划建设中融入绍兴黄酒历史文化元素,建设黄酒小镇、特色街区、主题公园等,彰显黄酒历史文化。

鼓励和支持绍兴黄酒生产企业设立黄酒产品和文化展示中心,宣传和弘扬黄酒历史文化。

第二十一条【绍兴黄酒日】每年农历立冬为绍兴黄酒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融合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绍兴黄酒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强化产业发展协作协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黄酒文化、旅游、商业综合项目建设,鼓励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旅游企业合作开发商贸、旅游产品,推行个性化定制,发展服务型制造。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加强黄酒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支持黄酒企业与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开展合作,培养绍兴黄酒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用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当依法将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载许可颁发、日常监督、违法行为等,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部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绍兴黄酒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六条【动态监管】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停止其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本条例规定组织生产的

(二)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企业解散、宣告破产等情形终止的;

(四)两年内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其他依法应当停止其使用资格情形

第二十七条【部门协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相应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协会管理】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发挥提供服务、规范行为、行业协调、反映诉求等职能,依法制定和完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对证明商标使用的管理和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绍兴黄酒整体宣传推介。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绍兴黄酒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原料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采用优质糯米、红皮小麦和鉴湖水为主要原料酿制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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