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第9号)
发布日期:2022-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

(第9号)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22年4月2日经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4月2日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42绍兴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不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集中采访。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材料一般使用电子文本,确有必要的,印发纸质文本。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本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经由主席团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报告,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法规案的提出、审议按照《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审议结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继续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研究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委托秘书处提出,经各代表团讨论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五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受主席团委托,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讨论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批准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

第四十一条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为当选;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结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 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罢免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请求,在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对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罢免的决议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四条 主席团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七条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应当作出进一步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进行大会发言或者进行表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五条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六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整理成简报发送代表。代表的审议意见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送市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六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某项议案在交付表决以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如果表决器系统发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表决结果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九章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工作报告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绍兴日报》、绍兴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章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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