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13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已经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将法规草案在绍兴人大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截止日期:202282

  邮寄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洋江西路589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1013办公室

电子邮箱:965513957@qq.com

  联系电话:0575-85141100

  传真:0575-85135369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713



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高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内涵要求条例所指枫桥经验”,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本市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的“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一套工作方法。“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其内涵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传承发展枫桥经验,应当把握枫桥经验”内涵实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结合本地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守正创新,实现枫桥经验与时俱进。

第四条领导机构县(市、区)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枫桥经验”相关法律法规;

(三)编制规划和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

(五)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品牌创建和表彰奖励工作;

(六)其他“枫桥经验”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作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枫桥经验传承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加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各方参与鼓励、支持、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驻村指导员制度全面深化驻村指导员制度,建立健全驻村(社区)指导员、驻企服务员常态化联系服务机制,驻村(社区)指导员、驻企服务员应当主动了解所驻村社区)、企业情况,及时处置群众、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条【民情日记制度】全面深化民情日记制度,建立健全民情收集、上报、交办、反馈闭环机制,加强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及时处理民意诉求,增强服务群众工作能力,提高精准化服务水平。

社区党建契约化”共建制度】全面深化社区党建契约化共建制度建立健全需求、资源、项目清单双向认领服务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条基层自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行为准则,落实涉村(社区)工作清单制度,优化自治功能。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落实决议公开、结果公开要求,促进村(居)民自治。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会员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管理。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履约践诺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行业信用规范,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基层法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推进村(社区)法治带头人和法律明白人队伍培育工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能。

第十基层德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孝德文化、乡贤文化、诚信文化、耕读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群众精神面貌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基层智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发展要求,持续迭代优化基层治理应用场景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数据汇集共享机制,推动相关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汇聚融合和分析应用,创新发展网上“枫桥经验”,构建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指数指标体系,数字赋能“枫桥经验”传承发展。

第十基层网格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层网格划分设置、人员配置、经费保障、服务管理等办法,建立网格事项准入、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机制,推进基层网格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网格治理效能。

第十社会风险防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的风险闭环管控机制,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精准、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十六矛盾多元化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源头治理,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矛盾多元化解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政协委员会客厅规范化建设,听取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关切。

十七枫桥式系列品牌创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枫桥经验示范点建设,推动枫桥式系列品牌创建工作。

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负责本市“枫桥式”系列品牌创建标准制定、评定命名等工作

十八理论研究宣传、文化、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社科、党校(行政学院)、高校等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枫桥经验”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挖掘和展示枫桥经验历史渊源、发展脉络、思想内涵和代价值,加强资料、档案、口述史收集整理和利用研究,推进枫桥经验理论构建提升,加快优秀研究成果转化利用。

十九培训教育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枫桥经验纳入教学必修课程,组织开展现场教学。

高校、中小学校应当引导学生参加传承发展枫桥经验相关活动,赓续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条宣传舆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枫桥经验”宣传工作,拓展渠道,丰富形式,提高“枫桥经验”知晓度和影响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促进枫桥经验传承发展。

第二十文艺创作鼓励各类文化团体、文艺工作者、文化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枫桥经验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第二十宣传周每年1120日所在周枫桥经验宣传周。

第二十知识产权保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枫桥经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枫桥经验相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运用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枫桥经验相关资源以及由其形成的作品、产品和服务。

二十四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枫桥经验传承发展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五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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