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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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我们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董凌玲 邮寄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洋江西路589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1013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75-85200127 传 真:0575-85200127 截止日期:2025年9月28日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绍兴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促 进 第四章 服 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指引,遵循严格保护、激励创新、高效运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按照职责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著作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先行先试】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体系建设、成果转化运用、“枫桥式”多元治理、版权保护、地理标志融合发展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七条【宣传普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社会氛围。 每年4月26日所在周为绍兴知识产权宣传周。 第二章 保 护 第八条【保护体系】本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自我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智保护”工作格局。 第九条【协同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枫桥式”知识产权纠纷多元治理体系。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建立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风险易发区域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例发布等工作。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重点行业知识产权风控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风控制度。 第十条【行政保护】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分析评议,为有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速裁决工作机制,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缩短办理周期。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力度。 第十一条【司法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推进知识产权智能化审判,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建立线上知识产权检察服务点。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风险研判,落实知识产权警务联络官制度,针对行业性、地域性突出问题,依法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 第十二条【仲裁】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鼓励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工作。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合作,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社会保护】行业协会、商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自治,提供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监测预警、纠纷调处等服务,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成员进行规劝惩戒。 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并可以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和侵权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重点产业行业协会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支持专业市场举办者、高新技术园区、众创空间等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就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自我保护】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支持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池构建、技术标准制定、侵权协同防御等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市场主体向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的资料、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显著标识或者书面说明,并可以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商业秘密不属于必须提供内容的,市场主体有权不予提供,也可以采取隐藏或者删除涉密信息、对涉密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等隐密措施。 第十五条【同等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交流合作,完善知识产权同等保护机制,落实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市场化运用、资源化配置等方面的经贸合作示范区知识产权治理新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第十六条【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及时发布动态信息、风险预警,提供培训服务和维权指导。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维权。 第三章 促 进 第十七条【促进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十八条【高价值专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围绕高端装备、绿色化工、新材料等领域,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形成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创新专利分级导航工作模式,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和企业发展提供指引。 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第十九条【商标品牌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有关组织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培育企业品牌、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支持推广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办理著作权登记。 第二十条【著作权促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纺织花样、文化创意、时尚、软件、影视等领域著作权保护、促进与产业转化,推进著作权相关数据库建设。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优质地理标志资源培育机制,建设黄酒、珍珠、茶叶、香榧、兰花等地理标志重点保护资源库。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引导区域名优特产品的相关主体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推进地理标志与绍兴黄酒酿制技艺、越窑青瓷烧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中医药、老字号融合发展,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产品和产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支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植物新品种】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育和育种材料创制,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与推广,提升植物新品种创新与保护水平。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和激励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 探索创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通过赋予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产权激励。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就知识产权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标准转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金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采取质押融资、转让、许可、入股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优化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商业秘密保险、诉讼费用保险等险种。 第二十七条 【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运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据创新和流通复用,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和运用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和市场化运用,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推进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作为数据资产记账入表。 第四章 服 务 第二十八条【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标准和规范。 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集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要素,提升与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 探索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商业秘密保护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特定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及相关业务受理等服务; (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纠纷调解等服务; (三)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宣传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服务; (四)知识产权评议、统计分析、风险预警、政策研究等服务; (五)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市场化服务机构】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监管,指导其依法规范执业、加强自律建设。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咨询、鉴定、评估和培训等服务活动,诚实守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分析评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十三条【信用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评价、修复和激励惩戒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人才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纳入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重点培育智库专家、技术调查官、专利预审员等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深化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推动跨学科、应用型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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