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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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我们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李志 邮寄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洋江西路589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1013办公室 电子邮箱:790894283@qq.com 联系电话:0575-85510277 传真:0575-85135369 截止日期:2023年11月21 日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引进与培养 第三章 评价与使用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人才发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加快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建设,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与培养、评价与使用、激励与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坚持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才工作经费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第六条【群团和社会力量】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主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和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八条【改革试点】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破解制约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环节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第九条【人才政策动态评估】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人才政策进行及时调整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条【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工作者队伍建设,为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对在人才发展促进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人才周】每年9月25日所在周为绍兴人才发展宣传周。
第二章 引进与培养
第十二条【引进与培养基本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用为本,注重引进培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人才。 人才引进应当完善市场化引才机制,坚持精准引才,注重柔性引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人才培养应当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实现系统培养、整体开发,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 第十三条【人才目录】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发布、定期更新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第十四条【“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实施“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团队,培养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 提高青年人才在英才计划中的入选比例,鼓励支持青年人才赴国(境)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深造。 第十五条【人才引进培养奖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补贴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一事一议】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具有突破性技术的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统筹使用编制】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创新人才编制管理方式,发挥编制周转等统筹使用机制作用,保障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 第十八条【柔性引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鼓励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市外人才或者团队被本市有关单位聘请短期从事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就业创业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培育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二十条【学校、科研机构、用人单位培养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建高水平学科专业和高等院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创新站、企业研发中心、实训基地、科技创新中心等。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推进产学研用融合,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开展学科共建、课题研究、柔性互聘、人才培养等。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第二十一条【培养企业家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型越商精英人才培养,创造有利于促进企业家发展的环境,开展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培养卓越工程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加强工程硕博士联合培养,推进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和现代产业学院建设。 第二十三条【培养高技能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构建产教融合、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引育选用贯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推进公共实训、企业实习基地等建设,鼓励技艺传承和技术技能创新,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十四条【培养社会事业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名师名医名家名教练培育工程,加强越医、戏曲、书法等具有绍兴特色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 实施社会治理人才培育工程,培育法治、社会工作等人才队伍,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第二十五条【培养农业农村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统筹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农村专业人才、返乡创业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扎根农村、服务基层、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评价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评价与使用基本要求】人才评价应当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人才使用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才自身专长和特点,科学合理使用人才。 第二十七条【人才评价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机制,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专业组织等评价主体作用,通过组织评价、社会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测评技术评价、大数据测评等方式实施评价。 第二十八条【评价周期】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可以实施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或者后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人才认定】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公平、公正,按照标准与程序进行人才认定。 对现有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但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可以单独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授权开展人才自主评审。 第三十条【境外职业资格的认可】探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制度。对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人才,在特定区域内为其提供出入境、创新创业、社会保障以及工作和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一条【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在重点项目攻关中推广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具备技术攻关能力的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揭榜挂帅。 第三十二条【人才特派员】实施人才特派员制度,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遴选优秀人才到乡镇(街道)、重点企业担任人才特派员,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离岗兼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技人员等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才使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退休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便利;鼓励通过退休返聘、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为退休人才在决策咨询、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三十五条【人才流动】鼓励人才在不同区域、行业和部门之间规范有序诚信流动,引导人才按照规定通过兼职、挂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等方式提供服务。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激励与保障基本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人才激励体系,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国际化、年轻化、开放式,统筹各类资源,构建完善全链条覆盖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一站式、集成式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人才服务实事落实机制,保障人才宜居宜业。 第三十七条【政治吸纳】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鼓励高层次人才到群团组织兼职、任职。 第三十八条【薪酬激励】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 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和项目工资制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 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激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支持科研单位自主使用、处置科研成果,自主分配收益,提高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比例。 第四十条【人才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人才创新创业的信贷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服务。 统筹各级政府产业基金支持人才项目建设,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各类人才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二条【科研经费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符合条件的人才和科技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实行经费包干制,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自主决定项目经费开支。 第四十三条【人才安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建立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有序衔接、互为补充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 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蓝领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人才交流服务空间,建设具有本市特色的人才社区、人才公园、人才之家、青年驿站。 第四十四条【生活配套政策】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落户、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以及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出入境签证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 第四十五条【人才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数字赋能推进多跨协同,深化“绍兴人才码”场景应用,推动人才服务多源数据共享集成。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骨干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四十七条【诚信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培养、评价、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资金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待遇,追回资金。 第四十八条【容错免责】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容错免责制度,对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计划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履职尽责,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未为本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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