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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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我们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丁高杰 邮寄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洋江西路589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1002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5141100 传真:0575-85135369 截止日期:2024年8月15日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 (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发展传播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越剧的保护传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越剧保护、传承、发展、传播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越剧,是指发源于本市嵊州,以嵊州方言和民间音乐为渊源,汲取昆曲、话剧、绍剧等多种艺术精华,表演以唱为主长于抒情,唱腔为板腔体结构,艺术流派众多的传统戏曲剧种。 第三条【工作原则】 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越剧保护传承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人才培养、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制定实施支持政策和措施,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越剧保护传承发展规划,支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越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越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越剧的保护、传承、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越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越剧相关博物馆、文化馆(站)、非遗保护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开展越剧研究、收藏、展示、传播等活动。 第六条【行业管理】 越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服务越剧保护传承发展。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越剧研究会、越剧表演团体、越剧戏迷组织,开展越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史料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公益性越剧基金、投资建设越剧保护传承场所设施等方式,参与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八条【越剧宣传周】 每年3月27日所在周为越剧宣传周。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九条【保护传承对象】 本条例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越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越剧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艺术、剧本曲谱; (二)与越剧相关的历史档案、器具实物,文化遗存、场所设施; (三)与越剧相关的乐器、服装、道具、舞美等制作和使用技艺; (四)与越剧相关的方言、传统习俗; (五)与越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十条【资源调查】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越剧资源调查,建立资料档案及数据库,对濒临消失的越剧老腔老调、越剧服饰样式等保护传承对象实施抢救性记录、数字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场所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越剧艺术场所、设施,根据需要建设越剧相关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并按照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二条【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越剧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传承人体系,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支持越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越剧名家设立越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三条【越剧通识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学校戏曲通识教育,支持学校开展越剧普及教育活动。 鼓励专业院校、越剧院团、越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等进校园开展越剧普及教育。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开展越剧研学活动。 第十四条【越剧专业教育】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越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越剧表演团体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联合培养越剧人才。 鼓励符合条件的越剧表演团体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短期培训、专题培训,推动多层次越剧人才培养。 第三章 发展传播 第十五条【发展传播总体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当代越剧文化培育开发,大力振兴越剧艺术,提高越剧影响力和传播力。 第十六条【创新实践】 越剧表演团体、高等院校、研究创作机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越剧艺术发展规律,在越剧唱腔音乐、表演程式、舞台美术、理论研究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满足群众和市场需求的精品剧目、影视作品。 鼓励越剧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创新越剧演出形式、呈现载体,开展沉浸式、先锋性、山水实景式等演出,创作、编排、演出适合年轻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 第十七条【剧本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原创的优秀越剧剧本。 第十八条【表演团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越剧表演团体建设和发展,明确功能定位,促进其提高创作演出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越剧表演团体的支持、规范、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管理】 越剧表演团体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完善分配机制和激励措施,适应市场需求,增强实力、活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越剧与项目、产业、市场融合,建设越剧小镇、越剧主题公园、越剧文化街,开发越剧主题旅游线路、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打造越剧文化打卡地,讲好越剧经典故事。 第二十一条【越剧艺术传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越剧艺术传播,构建多跨协同的融媒体传播渠道,推进越剧大展演、同唱一台戏、越剧春晚、村越等品牌建设,营造越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重大文化交流项目等契机,开展越剧艺术交流、展示展览展演活动,弘扬传播越剧艺术。 第二十二条【交流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流平台建设,深化爱越小站联谊等模式,推动越剧相关的国内外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提升越剧知名度。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越剧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设施建设、送戏下乡、传播交流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人才梯队建设】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越剧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加强越剧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美、研究、教学、策划、营销、管理等人才的培养教育,建立越剧人才库,推进越剧人才梯队建设。 第二十五条【职称评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越剧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制度,制定越剧表演团体专业技术中高级职称职数激励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营越剧表演团体的越剧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申报评审职称。 第二十六条【后备人才培养】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依法建立越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制,推动越剧普及和发展,培育越剧后备人才。 第二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越剧惠民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越剧表演团体开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为越剧公益性活动提供自有场所、设施、设备、媒介资源。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越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越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越剧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越剧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九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公益诉讼】 对越剧文化资源造成侵害、保护不力、利用不当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一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方剧种、曲种的保护传承发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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