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5-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新情况新要求,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现将法规(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截止日期:2025年12月16日

邮寄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洋江西路589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913办公室

电子邮箱:439067655@qq.com

联系电话:0575-85135465

传       真:0575-85135369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

二、将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备案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副本转送相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住宅物业保修责任。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范围、期限、具体方式应当载入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

“建设单位解散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尚在保修期内的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承接作出安排,纳入清算报告,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清算、造成业主权益损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相关主体提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请求。”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住宅物业保修责任承接主体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附:《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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