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6-06-04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市本级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拟对《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现将《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截止日期:2026年6月23日

邮寄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洋江西路589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1016办公室

电子邮箱:396852251@qq.com

传真:0575-85135369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一、《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四)将第八条中“工艺、设备、产品”修改为“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重点排污单位”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八)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九)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三款中的“应急预案”修改为“应对预案”,将第四款中的“应急措施”修改为“应对措施”。

(十)删去第四十四条。

二、《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之前。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检举和控告”修改为“举报”。

在第四款中的“给予褒扬”前增加“按照国家规定”。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和县(市、区)”修改为“市、县”,并分成两款: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依法提出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将第三十八条当中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删除。

(五)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砂石、灰浆、渣土、垃圾、粪便等散装、流体物品”修改为“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将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堆放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外,对上述三件法规的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