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未报捕未起诉案件监督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3-14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批捕、公诉阶段的审查,而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未报捕、未起诉的案件缺乏实质性监督,而此类案件也可能存在违法立案、立案后被降格处理、久侦不结等问题。因此加强对此类案件存在问题的研究,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未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 

1.刑事拘留对象超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范围。由于部分侦查人员对司法解释不了解,在定性方面把握不准,在侦查取证方面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在专项打击行动中,为了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降低标准,甚至因为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违法立案并刑拘,释放后又出现案子久拖不撤的情形。在办案中未能严格遵循刑拘的法定条件,对明显不构罪的犯罪嫌疑人、轻微盗窃、轻微伤害等一般违法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

2.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在刑拘未报捕案件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甚至对不能作刑事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也拘留三十日才予以释放,导致法律形同虚设。

3.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变更后未依法处理。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而未提请批准逮捕,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而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甚至出现由于未及时侦查导致案件无法处理,取保候审后长期压案不办。特别是一些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贻误取证时机,最后只能撤案,有放纵犯罪之嫌。

4.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有的拘留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和通知家属,有的未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送至看守所羁押等。 

二、加强对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未起诉案件监督的对策 

1.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刑拘措施监督机制。依法办案的同时, 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考评考核机制,将数字考评真正变为质量考评,客观、全面地评价执法办案行为。 

2.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健全对公安机关刑拘措施的长效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全覆盖的构筑侦查监督平台。充分利用在公安机关设立的检察官办公室,确保对公安机关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

一是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侦查机关应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信息,包括受案、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等案情,检察官办公室也要主动利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侦查机关在侦查、诉讼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对刑拘后未报捕未起诉案件向检察机关报备制度。为有效加强对刑拘未报捕未起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报备制度,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刑事拘留后解除措施的案件定期通报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以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三是检察机关内部也要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建立内部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刑拘后未提请批捕未起诉案件的监督。同时加强与监所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收押、释放情况。针对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是否适当、刑拘后释放是否合法、对刑拘后是否应当提请批捕而未提请等问题及时发现,防止不严格适用强制措施、违法延长刑拘期限、超期羁押等现象发生,确保侦查机关公正执法。

3.落实办案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针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拘后未提请批捕的案件往往存在侦查机关违法拘留等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行为,检察机关需加大监督力度,对滥用强制措施、任意把握强制措施标准的办案人员追究法律责任,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纠正违法手段和措施督促侦查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构成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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