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有突出贡献的“退休”老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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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省、市和越城区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8[20]号)、《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8[26]号),这对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提高居民群众幸福指数,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但是,在重视和加强年轻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目前仍然为社区建设埋头苦干、默默奉献几十年的退休社区工作者的存在与感受。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当时社区经济条件的限制,许多老社区工作者的社会养老保险没有足额缴纳,只有标准的社会养老保险的40%,因此,他们退休后的养老金平均比一般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每月低300——500元,干得最出色,也没有编制可提升,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批退休老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收入。 为此,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经过调研出台相关的优待政策,如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5年及以上,在职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标准达不到100%,且在社区退休的老社区工作者给予每月200——300元的特殊贡献津贴。以提高这批为社区建设作出过突出贡献的老社区工作者的退休工资待遇,适当弥补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标准低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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