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公安机关违规插手民间纠纷监督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

当前,全球经济不稳,民营企业“痛感”明显增加,经营困难普遍加剧,经济下行压力下经济纠纷逐渐增多,利用公权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企业家人身及财富安全感,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也阻碍地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此,建议加强源头监督,尤其是加强对公安机关违规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监督,确保企业家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一、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二、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涉及民营企业高管的刑事立案信息,主动接受监督。本地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高管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地民营企业高管被外地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本地公安机关也应及时掌握情况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纠纷的监督力度。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提前介入、撤案监督、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积极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违法立案及违法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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