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未移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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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随意适用甚至滥用刑拘手段的问题较为突出,不仅有损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经群众反映和走访调研,当前,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未移诉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随意适用甚至滥用刑拘手段;二是办案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刑拘对象错误;三是任意延长刑拘时间;四是“以拘促调”、“以拘代侦”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五是变更强制措施后怠于补充侦查以及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作出撤案或终止侦查决定;六是刑拘决策机制行政审批化浓厚,缺乏外部监督制约。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公安机关没有真正树立起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在办案中,片面追求打击数量,而忽视对刑拘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审查;为政府中心工作推进而随意适用甚至滥用刑拘手段;不适当延长刑拘时间;刑拘释放后不及时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也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又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刚性不足。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制裁权利。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权,但是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导致监督缺乏刚性制约。要走出上述监督困境,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下列权利:1.直接纠正违法拘留权。对于不符合拘留条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而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有权直接决定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2.更换承办人员建议权。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后怠于侦查取证,可能存在“以拘代侦”情形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公安机关更换承办人员;3.对侦查人员的惩戒建议权。对侦查人员违法情节较重的,检察机关应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惩戒建议。 二是建立刑事拘留信息共享机制。虽然刑诉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监督权,但是缺乏法律层面的配套措施予以推进落实,由此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线索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尴尬处境。以加强对刑事拘留活动监督为例,关键要建立起公安刑拘信息定期向检察机关推送或通报的机制,防止公安执法信息形成“孤岛”,就必须彻底打破检警两家之间的“信息壁垒”,打通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一是要重点关注公安机关刑拘后不报捕不起诉的案件,建立台账登记并跟踪后续侦查活动;二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督促承办部门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怠于起诉的案件,要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书,对明显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要督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并撤案,如怠于撤案的,应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是对延长拘留期限的审批机制进行改革。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决定和延长都有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基于应急的需要,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拘留,可自行决定延长7日,但对于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的审批机制有必要作下改革,一种方案是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审批权,对拘留的合法性和延长的必要性进行实质审查;另一种方案是建议实行申请延长刑拘时间上提一级改革,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至30日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权衡上述两种方案利弊,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不但会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有违刑诉法的规定,因此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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