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刑诉法实施为视角浅谈如何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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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的立身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而刑事司法公正是司法公正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相对民事司法公正和政事司法公正而言的。刑事司法公正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适用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刑事案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使利害关系各方尽可能得其所应得。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适逢新刑诉法的实施,如何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大加强刑事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人大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立法机关,除了行使我国立法权外,还有权就执行机构的执法进行监督,是所有法律执行的监督机关,其监督权是最高的。只有切实履行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才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要求。因此,司法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载体和形式。 (二)人大加强司法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最典型、最敏感、最具强制力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一旦偏离法治的轨道,就最容易给人民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与监控,必须通过权力的制衡使权力的运作正当、合法、有效。法律监督就是运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是保障司法权正确运用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权来实现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 由于刑事司法关涉之权利的重大性,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问题更是为很多人所瞩目。现实中,一些地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仍然十分突出,司法干警的特权思想严重,在民众的心目中形象不佳,不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蔓延,司法权威乃至法律权威就要丧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落空。因此,人大应当加强对刑事司法领域的监督力度,创新监督途径和方式,纠正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 二、现阶段人大刑事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对刑事司法监督存在局限性 在司法监督实践过程中,各级人大的监督手段非常局限。《监督法》实施后,没有明确人大搞不搞个案监督,实践中对个案监督的提法及探索变得谨慎,人大监督更趋向于原则性监督和抽象性监督,许多刚性监督手段都难以启动,影响了司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人大对刑事司法监督的监督机制缺失 程序不清晰、监督不规范是当前司法监督的主要问题。对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责任缺少具体规范性要求;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缺乏刚性约束手段,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质量和效果。 (三)人大对刑事司法监督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深入监督 督人者必先自明。要对专业性、程序性、实践性、严谨性都很强的刑事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发现刑事司法活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实现人大刑事司法监督的目的。而目前,人大常委会法律专业人员相对比较缺少,即便有,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刑事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切入点,强化人大刑事司法监督的思考 (一)新刑诉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活动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行使公权力惩罚犯罪,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有着重要影响,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领域。本次刑诉法修正工作从2009年开始着手,历经四年,2012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根据代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获得表决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方面作出的重要完善。本次对刑诉法的修正,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了刑诉法,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是“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落实,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对准确有效惩罚犯罪,切实保障公民人权,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如何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切入点,强化刑事司法监督 1、树立监督意识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司法机关是立法与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只有强化司法监督,才能促进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因此,人大自身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监督意识,切实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建立监督机制 人大强化刑事司法监督,必须要建立起多维、立体的人大司法监督机制。 (1)立法监督。新刑诉法的出台及实施,涉及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人大需要通过监督工作,促进司法机关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与新刑诉法规定实现衔接,保持有关法规与法律的一致,保证各种规范性文件与人大的决定、决议相符合,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2)执法监督。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通过监督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修正内容的落实情况,刑事司法工作人员执行新刑诉法规范的情况,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促进解决新法实施的矛盾问题,切实保障新刑诉法的正确有效施行。 (3)人事监督。主要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案件及办案人员责令其所在机关予以处理,必要时人大也可行使罢免权。 3、强化监督能力 “打铁全凭自身硬”,要提高人大监督水平,必须提高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的政治、业务等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能力。特别是刑事司法监督工作,复杂严谨,必须要求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法律素质适应刑事司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否则就难以胜任工作。新刑诉法的修正内容多,涉及面广,人大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准确把握新修正刑诉法的法治理念和规范内容,具备良好的刑事司法监督基础。 4、形成监督合力 要主动融合其他监督资源。人大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性,从这个层面看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要使人大的刑事司法监督有所创新、更富实效,就应当整合各种形式的监督资源,并主动与之融合。在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将人大的法律监督与党的纪律监督、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理顺关系,从而取长补短、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 (作者单位:兰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潘旭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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