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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4-03-13浏览次数:字号:[ ]

   

  为了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近年来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在有关部门开展了评议工作。在历次评议中,审计机关均按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参与此项工作,增强了审计机关充当“经济卫士”和“政府谋士”的能力,发挥了审计“免疫系统”的监督功能。为此,本文拟就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的积极意义及今后的做法谈几点看法。

  一、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意义重大

  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审计参与人大评议工作,主要是每年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这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而言,是一项严肃而又光荣的任务,审计人员必须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一)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是审计监督的本质要求。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宪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以及处置、处理审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监督,因此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建设性的特点。审计机关专司经济监督,其特点决定了在审计工作中没有本部门的经济利益,相对而言具有较高的客观公正性。人大对财政的监督是通过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决算来进行,审计对财政的监督是对财政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审计,以人大审批的预算为前提和衡量标准,审计结果又可作为人大审批决算和第二年预算的重要依据,因此审计和人大财政监督的有机结合是审计监督的本质要求。例如2012年6月,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2012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提出了要从政府层面积极探索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这既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机关的信任和支持,又是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的具体表现,更诠释了审计监督独立性、权威性和建设性的特点。

  (二)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是评议工作的客观需要。人大评议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部门工作和专门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査结合进行,评议内容必然涉及到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遵守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以及勤政廉政情况。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赋予了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权,但是其工作班子力量还无法为认真行使监督权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服务,而审计机关人员熟悉财经法规、业务知识,因而成为配合人大评议工作的恰当人选。例如,人大对财政的监督主要是看预算收支安排是否恰当合理,符合实际;审计财政监督主要包括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预算执行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年度预算用款计划、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等等。审计财政监督在内容上更具体化、专业化、科学化,有效防止人大财政监督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正是人大加强财政监督、做好评议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是体制改革的形势所趋。

  人大对财政的审查监督是一项重大的评议工作。近几年来,以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预算制度改革,对人大财政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方向和要求,借助审计机关这支重要的力量来加强人大财政监督成为财政体制改革的形势所需。这是因为:一是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执行部门预算是人大财政监督的新领域,相对而言人员力量薄弱、业务水平有限;二是在人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中,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成果作为评议的参考,可以切实提高人大财政监督实效;三是人大财政监督迫切需要审计监督手段的配合,审计监督也离不开人大财政监督的支持,人大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有利于促进财政体制改革。

  二、今后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拓宽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的渠道。目前,人大常委会每年一次听取审计机关作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是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的主要方式。因此,在今后对财政监督工作中,建议采取多种途径拓宽审计参与人大评议工作的渠道。一是加强联系和沟通,人大常委会要与审计机关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多方面开拓渠道,了解审计工作,如登门走访、审阅文件、列席有关会议等,审计机关要及时反映问题、主动征求意见,争取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支持;二是听取汇报,除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就审计工作的某一方面内容听取审计机关的汇报;二是委托审计,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领导重视、群众关心的问题,如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对象财务审计等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再根据审计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四是联合调研,根据工作需要,人大常委会要同审计机关开展有关财政监督问题的联合调研。

  (二)保持审计服务人大评议的的独立性。审计监督是政府内部监督,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怕审计揭露问题过多影响政绩等原因,干预审计的现象较普遍,审计结果披露受到限制。这就需要人大和审计机关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积极维护审计参与人大评议的独立性。一是人大要为审计机关“撑腰”,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审计揭露的问题,支持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人大要向审计机关“借力”,借助审计专业力量,弥补人大财政监督缺乏专家、技术人员的困境,同时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提高人大财政监督水平,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审计机关要对人大“讲真话”,通过人大渠道说出想说而又不敢说的问题,原汁原味地向人大汇报财政预算执行中的所有情况,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加强审计人员对服务人大评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人大评议工作,传承“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精神,更好地为评议工作服务。一是审计人员要有意识地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人大评议的要求,做到精通业务、熟悉情况,充分发挥在人大评议工作中的监督服务职能;二是审计人员要尽可能多作调查、研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有关评议审计的审计程序、审计标准的建议,使今后审计服务人大评议工作有章可循,扎实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三是审计人员要正确认识审计监督和人大财政监督的密切关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多多提出关于审计如何服务人大评议工作的新理论和新课题,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不断提高审计的服务水平。

                                                                                 (作者:舟山市审计局 刘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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