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衡阳贿选案”看法治新秩序 |
发布日期:2014-03-13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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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笔者看到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公开报道后,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不敢相信法治会在某些地区如此被漠视,更不敢相信无视法治存在的竟然是发生在一群最讲法治的人大代表、人大干部、法律工作者、党政机关甚至领导们的身上!工作人员推波助澜、公开拉票、集体受贿……,领导干部熟视无睹,甚至欣然纳贿,一切都显得如此“自然”,人性的贪婪和无知被暴露无遗。选举76名省人大代表中,只有15名当选代表合法当选;在出席衡阳市人代会的527名代表中,仅有6名市人大代表没事。这一案件涉案人员之众,人群之特殊、金额之大、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堪称史无前列。不容置疑,此次衡阳破坏选举案,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公然挑战,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肆意践踏,是对广大公民的善良情感的无情伤害!可喜的是,中央和湖南省委态度之鲜明、查处决心之大、彰显了法治的正义,有力地回应了社会关切,让国民在沉痛之后,感到了中国法治的正能量,看到了依法治国的美好愿景,一种新的法治秩序观正悄然形成。
这种新的法治秩序观为弘扬宪法权威和维护法制尊严开启了新征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健全实施宪法监督机制做了掷地有声的宣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被提上了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大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衡阳贿选案正是当政者一次执政能力的考验,一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成功运用。中国越来越强调法制中蕴含的基本价值对于中国改革、发展与转型的基准作用。一切依法办事,法律一旦出台,就应有刚性约束力和强有力的执行力,敢以身试法者,就要严肃追究,以儆效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谁破坏了选举,就是对宪法制度的破坏和对法制尊严的践踏,破坏者就必须承担宪法和法律的制裁。
这种新的法治秩序观为维护根本政治制度的纯洁性书写了新篇章。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发展的政治模式。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地方最高国家权力,各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运行的主体,人大代表肩负着原选区选民的重托,是社情民意的代言人,代表人民参政督政,既是种政治荣耀,更是种法律职务,本身具有无比的先进性,其担任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是普通人所能胜任的,更不是不守法纪国法之徒所能担当的。
这种新的法治秩序观为惩治贪腐和弘扬社会正气树立了新标杆。“湖南衡阳贿选案”人数众多,不乏有一批位高权重的党政主要官员,这也打破了“法不责众”的心理误区,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决不是一句空话。如果姑息迁就,以“法不责众”为由,仅作一般性工作失误处理了事,那社会正气就无从伸张,规矩人、老实人就永远吃亏。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中央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这就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十八大以来,中央查处腐败大案涉案数额之大、人员职务之高都是空前的,举国上下朝着“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方向迈进,一股清正之气正扑面而来。
(作者系衢州市人大研究室 俞利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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