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招投标工作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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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
一、市区招投标工作主要成效 2002年底,我市以“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为基本思路,对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全国地市级第一个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2008年底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了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交易四大类项目的集中交易与监管。得到了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平台建设成效明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出台了一系列的交易和监管制度,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对规范和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是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健全制度体系、优化运作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加大监管力度等途径,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规范、有序、高效;三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至2014年3月底,共完成四类交易项目68251项(笔、宗),交易累计增效节资234.45亿元;四是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平台建立以后,公共资源交易实现了集中交易和管办分离,这既有利于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规范性,又有利于提高对交易活动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等进行寻租的机会,有效地促进了源头治腐工作,对相关的领导干部也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招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能定位有待厘清。公管办的核心职能和定位是制订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关交易管理办法、审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则、制度和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是招投标制度的参与者、推动者,是裁判员而非运动员,但有时身陷具体招投标事务之中,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二是体制机制有待理顺。目前,“多头监管”现象比较普遍,有关法规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划归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导致招投标管理出现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管理边界不清,管理职责交叉、缺位越位和管办不分离等种种弊端。三是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监管力量十分薄弱。由于招标项目数量巨大、内容纷繁复杂,需要监管的内容众多,涉及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评标报告的核准、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实施等诸多方面。但目前监管力量十分薄弱,监管水平也亟待提高,导致监管流于形式;后续监管存在盲区。过于注重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而忽视了对中标工程的施工、验收和结算过程的后续监管,导致投标承诺与施工现场不一致,转包和分包工程,不合理地变更设计以及高价结算等现象发生。同时,对外来企业的日常监管存在不严、缺位等情况。四是市场环境有待改善。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目前全市招投标工作尚未形成统一有序的规划市场,不少企业代表反映,全市的招投标市场各行其是、各自为政,比如建筑企业在全市范围内重复备案现象十分普遍、重复交纳保证金现象时有发生。市场过于开放且对本地企业在外地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导致本地企业无论在本地还是在外地都很难正常中标。五是业务素质有待提升。目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人业务素质普通较低,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缺失。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就业资格等制度尚未有效形成。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明显滞后。 三、几点建议 1、找准定位,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要尊重招投标工作规律,还原制度设置的初衷,把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及办公室定位为参与者、推动者,是裁判员而非运动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一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平台建设。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要抓紧推进市级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建立市级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包括工程招投标在内的公共交易的集中监管。二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三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并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2、规范服务,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要在保持良好传统并发扬光大的同时,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一要规范招投标活动程序。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引导招投标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交易活动。尤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进一步完善招标公告发布办法、接收及开标流程、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招标监督规程、投诉处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从程序上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规范和监管。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和后续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少以提高工程结算价款为目的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参照外地做法,有针对性地出台扶持政策,为本地企业创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要加强对招投标双方的管理。强化对招标人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标活动取得预期成效。投标人作为市场卖方主体,通过参与招投标竞争获得承包项目的机会。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三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尽快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大力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上岗)资格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每年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处罚力度,促进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准、专业水平。实行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3、创新改革,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科技含量。招投标制度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不少新情况、产生不少新问题,对此,要通过创新改革来解决。一要建立健全电子网络信息。要对绍兴市招标投标网进行有效的更新,使之真正成为一个权威的覆盖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招投标信息网,全面汇集工程、设备和材料招标信息、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评标结果、中标结果、不良行为等各类招标投标信息,既向全社会公开,又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建立健全电子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设立指纹门监督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等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对整个评标区实施通讯屏蔽,以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等。通过这些手段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提高参与各方的自律意识,有效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三要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公示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体系,全面实现诚信信用平台、诚信评价标准、诚信法规体系、诚信奖惩机制“五个统一”。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应有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4、优化队伍,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水平和素质。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采用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教育。深入剖析招标投标领域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市场主体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规范从业行为。积极推行就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就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对已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要进行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 5、依法查处,进一步改善招投标工作环境。一要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必须加大依法处罚力度,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措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二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举报投诉受理以及案件线索移送、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联合检查等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法监督。三要积极发挥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切实加强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履职不“缺位”,监督不“错位”。加强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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