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通过决定我市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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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这就是说,绍兴和嘉兴、舟山、丽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了。 今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提出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自3月开始,我市就抓紧启动了各项立法筹备工作。市委高度重视,成立由市委书记陈金彪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开展调研,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立法专题培训,加强与省人大协调对接,把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作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市政府全力支持,保障到位,全面解决了我市立法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9月10日至11日增开的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依法设立了法制、内务司法等7个专门委员会,为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9月16日,省人大考评组对我市地方立法权申报工作开展评估。考评组对我市地方立法权申报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市地方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扎实、立法力量配备良好,各项条件已经具备了省人大提出的要求。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嘉兴、绍兴、舟山、丽水等四个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开展首批立法项目的征集工作以及制定地方立法各项配套制度,为我市立法工作打好基础,为推进法治绍兴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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